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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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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找人顶包”却又未离开现场算不算逃逸?
来源:师宗县人民法院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肇事一方企图找人“顶包”逃避责任,结果,保险理赔时……


案件回顾

甲驾驶登记在其夫乙名下的轿车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甲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找人顶替驾驶人,但甲未离开现场。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期间,甲、丙将肇事车辆送往修理厂进行修理,甲、丙分别向修理厂支付了相应的修理费。

肇事车辆修理后,甲、丙与相关保险机构对丙及甲的部分损失协商解决,对甲的剩余部分损失,甲向其所投保(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投保)的保险机构理赔,其所投保的保险机构以“肇事逃逸”为由拒赔。甲向师宗法院起诉,要求其所投保的保险机构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其相关损失予以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中的关键焦点是甲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甲所投保的保险机构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该保险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警部门事故调查和现场勘查的主要对象,属于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场顶替”虽然实际驾驶人未离开事故现场,但顶替行为使交警的现场调查对象指向错误,肇事者本人已经不再是事故现场的组成部分,顶替行为起到了伪造事故现场的效果,可能使实际驾驶人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甲的行为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予以证明,其虽对该认定书有异议,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甲的行为符合肇事逃逸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最终,判决该保险机构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甲涉车辆的修理费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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