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秩序,科学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保障卷烟经营者、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云南省、曲靖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零售点布局规划相关工作指导文件要求,结合师宗县城市建设、乡镇发展、人口流动、消费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我局对原有零售布局文件全面修订完善,起草形成《云南省师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试行)(征求意见稿)》。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定程序,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内容:《云南省师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附件)。
二、征求意见范围:面向师宗县辖区卷烟零售经营户、市场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乡镇(街道)、村(社区)、市场监管、教育、住建、应急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及全体社会公众。
三、征求意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6年8月25日止。
四、征集方式
(一)信件邮寄。邮寄地址:云南省师宗县烟草专卖局 (曲靖市师宗县通源大街中段),邮政编码:655700,收件人: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74-5752473。
(二)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874-5752473。
特此公告。
云南省师宗县烟草专卖局
2026 年 7 月 24 日
云南省师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师宗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师宗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章适用于经营范围除“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以外的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的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师宗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师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九条 辖区内火车站、码头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辖区内汽车站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
根据本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看守所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一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师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师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政府有相关规定需要增加距离要求的,距离要求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属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本条中的遗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残疾人中的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不予发证。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例如:单元网格距离限制为50米,可放宽为25米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例如:单元网格距离限制为50米,可放宽为40米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例如:单元网格距离限制为50米,可放宽为25米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例如:单元网格距离限制为50米,可放宽为40米执行)
第十六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办理歇业后,自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在原单元网格重新选址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无需重新排队,但受该单元网格间距限制;
原持证人在本区其他单元网格重新选址申领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和间距限制。
第十七条 对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在符合消防安全且满足消费者便利性需求的前提下,在其申请的单元网格内不受轮候制度限制,并可结合所在网格市场饱和度情况,在间距标准上予以适当放宽,但放宽后的间距不得低于本规定对应区域标准间距的50%。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八条 本章适用于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十九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模式,达到总量控制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作为卷烟零售点(含电子烟)间距测量的参照点。规划数详见《曲靖市师宗县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6)。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雪茄烟零售为主营业务;
(二)经营主体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基础知识;
(三)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在该经营场所内雪茄烟相关陈列设施面积必须达到该经营场所的10%以上、品鉴区域等相关配套设施摆放面积必须达到该经营场所面积的50%以上;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具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专业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良好的排风系统和烟气净化设备;
(五)符合上级单位关于雪茄特色终端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 雪茄烟专营店(即:经营范围仅包含雪茄烟专卖本店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必须符合提出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之日和现行有效的相应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师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师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师宗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曲师烟专卖〔202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