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山镇政协活动小组:
你们提出《关于“关于完善配套设施、进一步优化公墓布点、加强管理的建议”的提案》,交由县民政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师宗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办法》(师府登〔2018〕3号)第十条第七款中明确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有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按《师宗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师发〔2017〕14号)文件,葵山镇乡级公墓建设市财政补助50万元,县财政补助30万元已划拨到位,根据《师宗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师府登〔2018〕3号)、《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通知》(师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来源作出明确规定:“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负责自筹,但不得向村民摊派。同时,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二、进一步优化公墓布点问题
根据《师宗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师府登〔2018〕3号)等文件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一是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及相关情况确定(乡镇级坝区在100亩左右,山区、半山区在50亩左右;村级在20亩—30亩左右)。墓区建设应本着满足本行政区域使用50年以上的规模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选址、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审批时,要征求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环保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加强管理问题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一是坚持公益性,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依据建墓村料及建筑安装服务成本等依法核定。二是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严格按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并在公墓入口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和投诉电话。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善了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档案账册进行永久保存。四是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