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单位:师宗县卫生健康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 | 备注 |
1 | 师卫医罚[2025]28号 | 张X明非法行医案 | 张X明 | 无 | 无 | 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设置诊疗点擅自行医 |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师卫医保决【2025】0714001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026年2月6日前 | |
2 | 师卫医罚[2025]29号 | 师宗药殊堂医疗健康有限公司普XX内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 师宗药殊堂医疗健康有限公司普XX内科诊所 | 91530323MADW1JPXXX | 田X春 | 师宗药殊堂医疗健康有限公司普XX内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法动; 注册医师长期不坐诊,诊所法人开具的35份处方无注册医师签字确认。 | 1、责令师宗药殊堂医疗健康有限公司普XX内科诊所立即停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立即停止未经核准的诊疗项目;给予普XX医生警告,没收田XX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656元,合并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 | 2026年2月11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