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慧丰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PYNNN33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黑锅底塘
法定代表人:查金全
2025年3月5日,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4日,你公司员工周某某,因自身耕地肥田需要,利用管道从师宗县慧丰养殖有限公司粪污尾水收集池内抽出约20立方米的畜禽养殖废水排放至该公司西南方坡地下约70米处未做防渗处理的洼地(属于不合格处理设施),准备加锯木、干草发酵后,作用于距离洼地大约10米处的本人所属的耕地;2025年3月5日上午,你公司员工周某某冲洗公司内部场地时,污水收集不完全导致不到1立方米的畜禽养殖冲洗废水从公司内场地外流至该公司西南方坡地下约70米处未做防渗处理的洼地(属于不合格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5年3月5日《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5日现场拍摄的视频1份,2025年3月10日的询问笔录录音一份,2025年3月10日、3月11日的《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3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图片4幅,2025年3月11日、3月19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7-3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7-21号)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0.00(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 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宏华 电 话:0874-5756591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文化路28号 邮政编码:65570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