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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5〕7-4号)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2025-05-30 10:36

师宗县先霖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92530323MA6K9LDH4F

 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堵西村(师弥线旁边桃花岛出口处)

经营者:赵所先    

 

202533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

养殖场东南侧有一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属于不合格配套处理设施),内存40-100立方米废水,用来回田利用。在土坑的南段(下游)有一可移动阀门与场外排水沟连接,沿途有废水外流痕迹,且在养殖场外靠近大门的沟渠内残留有废水。20253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养殖场东南侧土坑和大门前沟渠废水进行了采样,202534出具《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师环监字〔202502号),监测结果为:1、氨氮(mg/L):养殖场东南侧土坑是292mg/L、养殖场大门前沟渠是242mg/L2、化学需氧量(mg/L):养殖场东南侧土坑是2260mg/L、养殖场大门前沟渠是1900mg/L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氨氮(mg/L)标准值80mg/L,化学需氧量(mg/L)标准值800mg/L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超标200%以上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533日无人机拍摄的视频1份、202533日《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33日现场检查(勘察)图片8幅、20253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202531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33日及2025321从师宗县先霖养殖场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55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在2025515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526日对你养殖场提出的申辩理由召开案件审查集体会议,经与会人员讨论,对你养殖场申辩理由,做出如下回复:

养殖场申辩理由1:申辩人于201612月份建盖养猪场20174月份左右开始进行猪畜养殖,至今已有9年时间。自从申辩人猪场建好养殖期间,周边村子村民没有反映申辩人猪厂里有废水流入道路或田里,导致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受到影响,这也说明申辩人猪场建盖有序进行,对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守执行,没有违法行为。

针对该申辩理由的回复:该案件来源本身为周边群众举报,因举报人更换地下水井泵机时,管路上有粪污异味,遂向我局反映该情况。经我局排查发现,师宗县先霖养殖场猪舍附近有一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属于不合格配套处理设施),其中囤积有该养殖场从储液池中抽取的粪液,用于还田。在此过程中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储存废液的行为属于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所以申辩人存在违法行为。

养殖场申辩理由2:申辩人厂里安有移动阀门与场外排水沟根本没有连接,且土坑的水低于阀门距离约30-40公分,废水是不可能流进的,这是事实。

针对该申辩理由的回复:2025313946分至1110分的申辩人所做笔录中,明确询问了移动阀门的用途,其回答阀门是连接土坑与外面沟渠的,下雨天雨水先经过土坑再通过阀门流出到外面。该回答有申辩人的签字认可及手印,同时配有录音。现场拍摄的照片也能证明该阀门深入到液面以下,并与外部的沟渠相邻,现场检查时沟渠中存在排放痕迹,且未干涸。与申辩人提交理由不符。

养殖场申辩理由3:202533日贵局执法人员对申辩人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近猪场大门的沟渠内残留有废水,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存40-100立方米废水,用来回田利用,经监测报告(师环监字【202502号)监测结果申辩人存在环境违法事实,贵局于202537日下发曲环责改字【20257-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违法事实要求责令改正。申辩人接到通知后于20254月份对原来存有的土坑进行重新整改,使猪场的废水流入重建的污水池子,猪场以外根本没有废水流出都是干沟,申辩人已经把整改后的图片交给贵局,在整改期间贵局没有说要处罚。

针对该申辩理由的回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作为行政命令,在我局发现违法问题后需先行下达。后续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及当事人的整改情况,按照规定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交处理意见报告,经集体讨论后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辩人。申辩人收到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我局执法人员后续案件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养殖场申辩理由4:202533日贵局执法人员是从进猪场大门下边农户田里的水沟小坑塘处取水化验,认为废水是猪场里面流入的。申辩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取水地方水沟一直通往堵西村水塘,且农户田里放有畜禽粪便,雨天到来,沟里就有污水出现,而不是猪场里的废水流进。这是事实。

针对该申辩理由的回复:1、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利用无人机等方式对申辩人的储液土坑沿途排放路径进行拍摄,发现沿途排水沟渠中存在废水排放痕迹,遂对储液土坑及大门前沟渠存水取样对比检测,监测结果显示土坑中氨氮为292mg/L,大门前沟渠氨氮为242mg/L;土坑中化学需氧量为2260mg/L,大门前沟渠化学需氧量为1900mg/L。两处水体中污染物浓度存在关联性。同时排查沿途无其他养殖场有污水可能通过相同路径混入排水沟渠,且排水沟渠存水的污染物浓度与正常生活污水污染物浓度不符,排除生活污水污染的可能,故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沟渠废水为土坑中废水流入。2、我局本次处罚的理由是土坑作为存储养殖场废水的设施,没有做防渗处理,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规定,沟渠的监测结果仅作为辅助依据,不影响处罚结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20257-4)、《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7-22号)、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笔录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原拟处罚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00(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养殖场缴纳 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宏华              话:0874-5756591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文化路28号  邮政编码:65570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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