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师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督查检查的通知》(曲安办〔2022〕4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224)、《师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气体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师安办发〔2022〕37号)等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和云南省69项具体举措,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师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三个部分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压紧压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扎实抓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充装和检验、运输、使用等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用户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重点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非法购销不合格燃气,使用不合格和未设置信息化标签、不具有质量安全追溯的气瓶或者将不合格的气瓶提供给用户,为无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用户用气安全宣传、检查、指导责任不落实,超经营许可范围经营,无证经营,非法销售二甲醚等问题。二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储配站、储存站、供应站等地方的设施以及储罐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违规超标准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问题。三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和检验。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未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超许可范围充装,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充装非自有产权、未登记、超使用年限、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改造、翻新、报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向未设置信息化标签、不具有质量安全追溯性的气瓶充装燃气等问题。四是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运输管理制度不落实,违规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运输车辆未按要求设置标志标牌,运输车辆不符合标准要求,人员未取得危险品从业资格等问题。五是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企业、单位、用户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黑气”,违反安全用气规则,违规将气瓶横放、倒置、加热气瓶,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或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故意损坏气瓶信息化标签、阀门或者改变气瓶漆色,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等问题;排查整治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灶、管、阀”等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师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特成立师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二是深入排查整治。彻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整改销案;要将瓶装液化气专项安全整治纳入“打非治违”重点内容,加强执法,要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无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绝不手软。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和餐饮企业等用户私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查处销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和软管,消除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对违法运输车辆及人员立案查处。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有效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力宣传整治活动中的典型事例、进展情况、整治成果等。加大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宣传,提升群众安全用气意识。
三、专业名词诠释
“黑气”:,就是指非正规燃气企业和无《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登记证》的企业、个人在非法经营网点出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原文链接: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