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松等九位委员:
你们在政协师宗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基层卫生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购买问题的建议》交由县卫生健康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云南省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于2015年10月13日出台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7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等)、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6%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本人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实行“300%封顶、60%托底”。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之前的财政拨款性质为差额拨款单位,财政只负责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没有预算补缴这段时间内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更没有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相关待遇。2015年机构改革后,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虽然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但实际上县级财政也只是负责乡镇(街道)卫生院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费用仍然是由乡镇(街道)卫生院从业务收入中支付,没有进行全额保障;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相关待遇仍由卫生院自己解决。因此,师宗县各医疗卫生机构都没有缴纳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这段时间内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只是从2017年1月开始,各医疗卫生机构才多方筹集资金,为职工购买了以后各年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对于各医疗卫生单位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这段时间内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县级财政没有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缴,各医疗卫生单位也因经费困难,业务收入只能维持单位目前的日常运转,也无力补缴,因此各单位都未缴纳。
下一步工作中,师宗县人民政府将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将以后各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费用负担。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