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0 1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师宗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581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工作,特作如下提示:
一、缴纳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缴纳金额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缴;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缴)。
三、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号)
以上两个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
四、缴纳期限
2020年应缴纳残保金在20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
五、缴纳地点
师宗县税务局文化路办税服务厅或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六、法律责任
经财政部门责令仍未缴纳的,将按应缴残保金的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师宗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