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07 17:26 来源:师宗县公安局 师宗县农业农村局 师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463
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与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犬类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养犬行为,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强化流浪犬治理,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有效减少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问题,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营造和谐文明的城市氛围。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师宗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禁养管理规定
(一)禁养犬只品种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品种以《曲靖市公安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明确的49种烈性犬为准。
例外情形:
1.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伤残人士饲养的生活辅助犬;
2.军警及科研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犬;
3.上述特殊犬只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受前款禁养限制。
(二) 禁止遛犬区域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
2.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共场所及周边。
3.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场所。
4.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5.公共交通运输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场所。
四、养犬行为规范要求
(一)养犬登记与免疫
1.登记制度。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2.办理程序。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所饲养的犬只到依法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或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免疫,持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准养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
(二)携犬出户规范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犬只佩戴标识牌或养犬人随身携带《准养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小型犬牵引绳长度不超过2米,大型犬牵引绳长度不超过1.5米;
3.携犬乘坐公交车的,犬只必须佩戴口套或装入笼(袋)内,乘坐出租汽车的,还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4.携犬进入公园、人员密集场所或乘坐电梯的,必须为犬只佩戴口套;
5.严禁在公共场所为犬只喂食;
6.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保持公共环境卫生。
(三)日常养犬管理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严禁放任犬只自由出户;
2.采取有效措施管控犬只吠叫,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3.不得随意遗弃饲养犬只;
4.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流浪犬治理措施
(一)职责分工
由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统筹开展流浪犬集中整治工作。
(二)处置措施
1.捕捉收容。对街头巷尾、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的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捕捉,并送至指定收容场所。
2.健康检查。对捕捉的流浪犬,应到依法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3.分类处置。对有主且健康的犬只,通知犬主限期认领,并督促其按规定补办养犬手续;对无主且健康的犬只,进行领养公示(7天),无人领养的进行人道处理;对患有狂犬病或其他重大传染性疫病的犬只,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
4.源头管控。严厉查处犬只弃养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犬数量。
(三)犬只尸体处理
养犬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出现死亡,应及时报属地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违规养犬行为处罚
1.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流浪犬治理相关处罚
1.养犬人遗弃犬只,致使犬只成为流浪犬、无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收容。
2.拒绝、阻挠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无主犬、流浪犬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监督举报机制
(一)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
师宗县公安局:0874-110
师宗县农业农村局:0874-5752320
师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4-5757209
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0874-5757588
师宗县丹凤街道办事处:0874-5755166
(二)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1.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2.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3.鼓励养犬人成立自律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加强自我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通告由师宗县公安局、师宗县农业农村局、师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为宣传教育期,期间以宣传引导为主,暂不予处罚;宣传教育期结束后,严格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四)新闻媒体应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普及文明养犬知识,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
九、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一)依法养犬。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办理养犬登记和免疫手续。
(二)文明遛犬。牵牢牵引绳,避让老人、儿童和孕妇,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健康养犬。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做好疫病预防工作。
(四)安全养犬。不饲养禁养犬只,有效管控犬只行为,避免扰民伤人。
(五)责任养犬。不弃养犬只,妥善处置犬只尸体。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犬类管理工作,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城市环境,为建设美丽师宗贡献力量。
特此通告。
师宗县公安局 师宗县农业农村局
师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