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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02 15:42  来源:师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72

经查,师宗****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师宗县漾月街道宏华·湖山漾月项目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现状未按规划许可证浇筑的面积4907.30㎡(其中在露台上空搭板浇筑4162.61㎡,改变设备平台用途744.69㎡)。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师宗****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云南**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了《结构质量检测及安全性鉴定报告》,结果为:宏华·湖山漾月项目安全性等级评为Asu级;经原设计单位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宏华·湖山漾月项目镂空板浇筑是否可以拆除的说明》,结果为:拆除该建筑违法部分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

依据上述鉴定结论,本机关认为师宗****集团有限公司宏华·湖山漾月项目涉及上述违法建设的部分不能实施拆除。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 2025122日至128

联系地址:师宗县丹凤东路师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乡镇企业局)

监督电话:0874-5751459


师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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