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0 09:37 来源: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134
委托行政机关: 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简称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0323MB0X4196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正清 ,职务: 大队长
住所地: 师宗县通源大街
联系电话: 13408753388
受委托组织: 师宗县彩云镇人民政府
(简称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0323015162715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黎松 ,职务: 镇长
住所地: 师宗县彩云镇槟榔社区
联系电话: 13769771049
为全力预防和压降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委托书,具体条款如下: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 师宗县彩云镇 农村地区除国、省道路以外的道路上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驾驶二、三轮车违法载人的。
(二)驾驶或者乘坐二、三轮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三)驾驶老年代步车等非标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委托权限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实施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权限包括: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实施委托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办理。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事项。
三、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0月 31 日止。期限届满需延长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并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受托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并重点对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文书填写、文书管理等规范执法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受托方培训合格后方能开展执法工作。
(三)加强对受托方行政处罚工作的执法监督,发现受托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及时撤销或者纠正,受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有权立即解除本书。
(四)建立健全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定期组织评估,做好执法规范化建设。
(五)受托方在委托书约定范围内因过错导致案件处罚错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根据受托方及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予以追偿。
六、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一)主动接受委托方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执法质量。
(二)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定期如实向委托方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四)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地域、权限执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五)实施委托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七、委托执法要求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将本委托书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受托方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范围执法。
(四)凡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资格证。受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五)受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回避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受托方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报备、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档案管理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七)服从委托行政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
九、其他事项
受托方在 师宗县彩云镇 行政区域内,发现委托事项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并第一时间收集和固定该项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附 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委托书一式六份,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二份,交曲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县司法局)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机构名称为准,在委托期限内不再另行签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