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 师宗县人社局
  • 2021-03-04 15:23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贫困劳动力技能提升和转移就业工作,确保贫困家庭稳定增收,脱贫攻坚取得实效,现将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为精准实施就业扶贫打好基础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扶贫部门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重点,在2017年全县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开展就业扶贫工作的基础上,以自然村为单位,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状况再次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数量、参加技能培训以及转移就业情况,了解掌握他们的培训愿望和就业意愿,为下步更加精准的开展就业扶贫工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调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如实建立师宗县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台账,并根据台账对扶贫系统中的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信息及时进行更新、修改和完善。

二、多措并举,加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力度

(一)建立就业扶贫专职队伍,加强就业扶贫力量

1.建立乡、村、组专职就业扶贫队伍。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安排一名专职就业扶贫联络员,村委会要安排一名村干部或聘用一名专职人员担任就业扶贫工作人员,村小组要确定1名专职就业扶贫工作员,专职负责就业扶贫政策宣传、用工岗位信息传送、贫困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动员及就业扶贫信息传递反馈等工作,并于2018816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县人社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培养一批专职劳务经纪人。为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充分发挥劳务中介在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我县将培养一批专职劳务经纪人,请各乡(镇、街道)在辖区内推荐3名以上责任心强、热心从事劳动力转移输出工作的人员作为劳务经纪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优先)。

(二)落实就业扶贫政策,促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1.落实劳务输出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扶贫。经市、县就业机构认定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村组干部和劳务经纪人,组织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每成功动员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转移就业1名,给予200-300元的补助。其中:省外转移就业每人补助300元;县外省内转移就业每人补助200元。上述机构和个人凭组织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明、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的证明(输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登记名册或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企业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或工资单)等材料向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落实一次性交通补助,鼓励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符合条件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年1次交通补助,到省外务工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到市外省内务工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车票价格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给予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实际车票给予补助(机票不在补贴范围)。由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凭外出务工者车票原件、工作证明、务工者银行卡等材料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代为申报。

3.落实一次性奖补政策,鼓励企业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引导企业将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以下条件: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在乡镇和农村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含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车间项目报到县人社局就业中心,经认定合格后,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资金,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继续落实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各乡(镇、街道)根据师贫发〔201813号文件要求,在已经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对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未申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继续按规定的时间开展申报工作。

(三)拓宽就业渠道,推动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1.精准开展劳务对接,扎实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县人社局就业中心、劳务中介机构继续要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诚信企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对接,根据沪滇、粤滇劳务协作协议建立劳务合作平台,对接供求双方劳务需求,细化劳务市场,为尚未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

2.适量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安置就业。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适量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森林看护、公墓管理等方面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当地无法离乡、无业可就、无力脱贫的大龄贫困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并纳入转移就业台账管理。

3.引导贫困劳动力转向家庭服务业就业。要大力引导贫困劳动力转变传统就业观念,通过参加家政服务技能培训,掌握上岗技能,转向家庭服务业就业。要发展和培育一批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4.鼓励能人带动贫困劳动力创业就业。凡组织带领贫困劳动力共同合伙创业的个人和企业,根据带动贫困劳动力创业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可按照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给予三年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全额贴息贷款扶持。

5.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脱贫。对有创业意愿、能力和条件的贫困劳动力,要给予创业指导和政策扶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对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贫困劳动力,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并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四)加强就业培训,提升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和素质

1.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岗位技能需要,根据贫困劳动力的培训和就业意愿,结合贫困劳动力的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整合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定向、定岗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可在省级确定的基础上上浮30%。对有培训、转移就业、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做到就业创业培训全覆盖。通过培训全面提升贫困劳动力素质和技能,实现贫困劳动力依靠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和劳动力转移增加就业的目标。

2.对企业新录用的农村贫困劳动力,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给予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9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3.动员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就读职业技术(技工)学校,学习专业技能,在校学习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资助。

(五)加强后续服务,保障外出务工人员权益。

1.通过劳务中介机构联系驻厂工作人员,选择务工带头人作为联络员,全县计划培养50名联络员,确定为联络员的务工人员每月给予200元的电话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联络员应及时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动态信息,为师宗籍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2.由县人社局牵头对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工作站,建立维权服务站,通过维权服务站为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找工作、法律咨询、后续维权保障等服务。在劳务人员集中外出之前,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召开欢送会、培训会,对外出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维权、防艾、防毒的培训。

三、相关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贫补贴政策,认真做好贫困劳动力培训和就业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台账、加强就业扶贫痕迹档案资料的收集、建立和管理。就业扶贫工作将列入对各乡(镇、街道)的综合考核和扶贫考核,并由县人社局将牵头实行季度督查、年终考评的工作制度,适时通报相关情况。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就业扶贫调查统计表、各项补贴申报材料及就业扶贫台账等报送到县人社局就业中心。

联系人:杨迪成,电话:0874-575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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