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17部

师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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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单位:

《师宗县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师宗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519日起施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05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管理,确保工业大麻产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师宗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师宗县境内从事工业大麻工业原料种植和花叶加工(以下简称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办法。

有违反禁毒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包括聘用和临时招录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大麻,是指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低于0.3%(干物质重量百分比)的大麻属原植物及其提取产品。

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提取的四氢大麻酚含量高于0.3%的产品,适用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工业大麻加工严格遵守《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协定书》,工业大麻用途仅限于目的为获取纤维质和种子的大麻植物。

第五条  工业大麻四氢大麻酚含量检测由具有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和部门,采用国家有关标准与方法进行。

第六条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坚持规划统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部门主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发展前景、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预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产业布局规划,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进行统筹细化、合理布局。

第八条  坚持凡进必审的原则,由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农业、工信、公安、市监等部门对引进企业的背景、资质、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进行项目审批、社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负责工业大麻种植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街道)指导种植公司与种植农户签订种植合同(协议),并将种植合同(协议)送县法制部门(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公安机关审批颁发和吊销许可证。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生产、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制止和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依据《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许可与吊销

第十五条  县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实行许可与吊销。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

第十六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工业原料种植的,应当严格按照《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产业规划范围内,地块相对封闭,集中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

(二)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到位。

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从事工业原料种植的,应当严格按照《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花叶加工许可或花叶加工试制批复企业的花叶供销合同(协议);

(三)种植用地协议或者土地使用证明(包括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管理协议、种植地块卫星图);

(四)产品种类及产量、销售的年度种植计划,在有效期内继续种植的还需提供上年度的种植情况报告;

(五)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背景、资质、合法性的审查意见;

(六)与县人民政府及投资促进部门签订的招商引资框架和投资协议;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政策、项目批复意见;

(八)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产业布局、种植面积、种植产量等规划选点的意见;

(九)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工业大麻种植进行项目审批、社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的意见;

(十)种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对本区域内种植工业大麻的审查意见和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从事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的,应当严格按照《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到位;

(二)加工厂建厂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严格按照《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的框架和投资协议;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工业大麻加工进行项目审批、社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意见;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政策、项目批复意见;

(五)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背景、资质、合法性的审查意见;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加工产品排除纤维和种子以外的一切用途的审查意见;

(七)属地派出所督促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审查意见

(八)加工、检测、储存、台账等管理制度文本;

(九)加工产品需出口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禁毒局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运输工业大麻种子、原料麻籽、花叶及其提炼加工产品的,应当到县公安机关报告运输情况,办理运输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大麻运输情况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运输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

(四)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或者加工许可证(或花叶加工项目前置批复);

(五)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取得《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云南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包括花叶加工项目前置批复)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让证件,申请条件发生变更的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递交变更材料;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和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遗失的,必须在省级媒体刊登《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云南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遗失公告,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证(包括花叶加工项目前置批复)期限未届满,被许可人可提出注销申请,同时提交《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云南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包括花叶加工项目前置批复)原件。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大麻产业发展由县人民政府主导,遵循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种植加工所在地乡(镇、街道)按照乡(镇、街道)、行业、村(社)、村小组将工业大麻纳入四级网格化管理,实行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主要领导,村(社)、村小组主要负责人共同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种植、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二十条进行处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公安机关不再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四条  种植所在地乡(镇、街道)与从事工业大麻种植的被许可人签订《种植责任书》,种植方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风险评估,与农户签订《合同》、《种植责任书》,明确规定种植的面积、收购内容、数量、质量、交售地点、时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

(二)在县农业农村局、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对种植地块进行踏勘,如实记录踏勘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勾画图纸种植,若种植地块发生改变,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经再次组织踏勘合格、备案后方可种植;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在种植前铲除种植地周边3公里以内的非工业大麻植株;

(四)购种和补种情况应提前向县公安机关备案,并设置专库储存、保管,实行双人双锁、二十四小时值守,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种子发放情况、收回数量、监领监收等情况,确保当天发放、当天清理收回、当天入库;

(五)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下,按幼苗、盛花、收割前,如期向公安机关提供三期毒品成分检测报告;

(六)花叶采收前,提前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在其监督下进行采收,采收后的花叶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晾晒,统一储存保管;

(七)采收的工业大麻花叶必须销售给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未被利用的花叶和未采收的杆茎等要在县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及时销毁,并向县公安机关提交销毁记录;

(八)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报县公安机关审核;

(九)对种植户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

(十)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

(十一)将花叶购销情况及时向农业、公安、市监、工信部门备案;

(十二)及时铲除不符合种植要求的工业大麻植株,损失由种植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督促从事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的被许可人制定《承诺书》,同时督促被许可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制定的《承诺书》向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花叶原料及其提取物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三)加工残留物必须及时销毁,坚决防止花叶、残留物流失,发现流失的,必须立即向县公安机关报告;

(四)每季度向县公安机关书面报告一次加工生产、储运管理和技术转让等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县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五)在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加工出的产品和废气、废液、废渣等加工残留物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不达标的产品不得出售,并及时销毁不达标的产品和加工残留物,将销毁情况报县公安机关;

(六)加工原料来源于外地的,要提前向县公安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注明产品来源、数量、检测报告、运输车辆等,原料储存后,要在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再次进行抽样送检,并将鉴定报告报县公安机关;

(七)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报县公安机关审核;

(八)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

(九)将加工产品每次的销售情况及时向工信、市监、公安部门备案;

(十)严格按照《1961年公约》进行加工生产产品。

第二十六条  工业大麻的进出口,经营者必须报省公安厅禁毒局审核。获得批准后,严格按国家对外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并将进出口情况报县公安机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被许可人违反《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由县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人应严格遵守《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不按要求种植、提炼加工产品,导致四氢大麻酚含量高于0.3%的,由被许可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对取得筹备开展工业大麻花叶加工项目批复两年以上未正式运行的企业,由县公安机关收回批复,不得以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方式再申请从事涉工业大麻的行业;对取得筹备开展工业大麻花叶加工项目批复不正式运行该项目而用于商业炒作的,由县公安机关收回批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5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师宗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