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17部

师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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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政府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政规〔2020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师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县政府预算资金(基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县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方式和投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实现一项一码。有关项目审批文件中应标注项目代码。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县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

第七条  行业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本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未列入年度计划又必须本年度实施的项目,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后报发改、财政部门列入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使用预算资金的依据,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未纳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一并列入项目成本计算。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县发改局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备案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估算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建设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发改投资〔20201325号)文件规定编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发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本金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

(四)对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废债务等原因被列入信用中国(云南曲靖)失信惩戒名单的项目业主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并报行政审批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预算初审,然后按程序报师宗县人民政府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需由建设单位会同财政、发改及有关专家联审后才能用于招标。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权限。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体系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未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体系、年度新增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审核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和内容、工程预算、资金构成及来源等。

第十九条  凡应急、救灾、除险等特殊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严格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凡以各部门名义签订的项目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合同,由该项目业主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该项目业主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初审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至县司法局进行审查。报送审查时,须提供预算评审报告及招标文件等书面材料,县司法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除因设备、原材料价格、征地拆迁费用上涨、技术、水文、地质、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变更设计,导致工程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以外,一律不得增加投资概算。因前述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后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变更限额和审批权限。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原则,未经审批就变更的工程,一律不纳入结(决)算。工程变更要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1)      工程变更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但政府投资超过1500万元或者总投资超过2500万元的项目,根据《师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师政发〔201730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县级政府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总投资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性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重新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同意后方能变更

(2)      工程变更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且政府投资未超过1500万元和总投资未超过2500万元的项目,变更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3%(含3%)以下的项目,报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变更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3%6%(含6%)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6%10%(不超10%)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更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原则上重新招标。

(3)      工程变更项目,结算时对超预算(合同价)部分下浮5%,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变更审批。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报审单,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其论证并进行预算,出具意见书报建设单位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附论证意见书、建设单位行政会议决定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变更限额和审批权限报审。

(二)变更签证流程。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报审单提出变更签证申请→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监理单位依据实物工作量,对工程完成质量及价格进行复查建设单位审查资料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的投资额和内容不齐全、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签证单内字句有涂改但涂改处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进入工程决(结)算。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从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同一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决)算评审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和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中介机构所支付的预结(决)算评审费用应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严格实行先报后批、监督拨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合同工程量总额的85%,剩余工程款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按审计结论支付。

拨付项目资金余款时应当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第三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是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等中介成果出现漏项、缺项等,或者监理缺位,导致超概算10%以上或单项工程增加100万以上的(含100万元);未严格执行农民工保障金制度的,将有关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和施工企业、监理机构列入云南曲靖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

(二)融资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

(三)拼盘项目结余资金按资金比例计算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法律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工程虚假资料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平台公司、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1012日制定的《师宗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师政发〔201627号)即行废止。

政策解读:《师宗县政府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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