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6 13:31 来源:师宗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7066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人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师宗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师宗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情况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采矿权人 |
采矿许可证号 |
有效期 |
1 |
师宗县紫微新型墙体材料厂 |
师宗县紫微新型墙体材料厂 |
C5303232010027130058269 |
2016/7/6-2021/7/6 |
师宗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