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1-15 23:07 来源: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14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户外广告秩序,积极营造整洁、美丽的城乡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告发布需履行审批手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批或善自改变审批内容的广告不得发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三、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对已发布的广告进行自检自查,如有涉嫌违法广告(如: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融媒体或新型媒介广告、店堂广告等)应立即自行清除。一经师宗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五、希望全县广大消费者提高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增强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保护好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若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1进行投诉、举报。
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