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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政策性关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9 10:43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791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经项目单位委托,云南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政策性关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征询相关涉利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一、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停事项概况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201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7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焦化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信石化[2022]351号)文件要求,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手续。按照《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7号)升级转型“产业园区化”要求,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焦炉装置(炭化室高度4.3米)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限制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本)》(征求意见稿)“淘汰类”,无法就地转型升级。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装置的安全关停,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231215日全面关停。

二、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停职工安置方案

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7日,注册资本7944.54万元,占地面积约600亩,拥有年产80万吨机焦生产线一条,现有焦炉装置(炭化室高度4.3米、年产80万吨)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中的“限制类”、(2023本)中的“淘汰类”。

焦化行业转型升级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新建的焦化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7号)。当前云南省工信厅公示确认的曲靖市四个化工园区分别为麒麟越州化工园区、沾益花山化工园区、宣威羊场化工园区和会泽者海化工园区。因此焦化公司无法就地转型升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焦化公司所在区域现已纳入师宗县城市规划范围。尤其是近年发展特色旅游,助力乡村振兴,政府和企业都面临巨大压力。

鉴于以上原因,经焦化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作出决定,同意焦化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停止生产。现就停产后职工安置的相关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维护职工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和政策,以及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职工安置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民主程序,规范操作,稳步实施,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

二、职工安置的目的

焦化公司停产后已不具备复产的条件,如不对公司职工进行安置,必将有损职工的合法利益,对师宗县的维稳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为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师宗县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积极稳妥全面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安置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职工,是企业在职工安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保障。

(二)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建议,保证安置程序、内容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保护。

(三)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良好沟通,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促进职工再就业。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现有职工的基本情况

焦化公司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在册职工375人(男269人、女106人),其中:在医疗期内的职工5人;哺乳期女职工1人;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5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73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18人。

2021年3月26日经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焦化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依法接管焦化公司开展工作,至2022年8月31日,师宗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焦化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期间,管理人经过一年多的深入工作,全面核查每一位职工的情况,并对职工债权进行了公示;社保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投资人已按重整计划通过管理人将确认的社保债权全额缴纳师宗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焦化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但本次职工安置涉及的人数多,情况复杂,维稳压力大,安置存在较大的困难。

六、职工安置工作流程

(一)成立安置领导小组

为顺利推进职工安置工作,焦化公司决定成立停产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动员及政策咨询组、安置协调组、安全维稳组等工作组。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内容详见《关于成立焦化公司停产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拟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焦化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拟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并积极向师宗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征求意见,且根据反馈的意见完善职工安置方案。

(三)焦化公司工会作出说明并听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2023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焦化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工会会议,同时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部分职工参加,将拟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及有关情况向工会作出说明,根据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安置方案,确保安置方案公开、公平、公正。

(四)将修改完善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根据该规定,公司将修改完善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在召开工会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师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五)公示职工安置方案

公司向师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职工安置方案在公司经营场所内进行公示。

(六)实施职工安置方案

焦化公司停产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流程组织实施,积极与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单位、工会及职工积极沟通协调,全面推进职工安置的各项工作。

七、职工转岗分流办法

鉴于焦化公司拥有一支管理规范、素质过硬的产业工人队伍,是集团公司的宝贵财富。为给焦化公司员工提供稳定的工作,保障员工的收入,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给广大员工提供发展平台,经曲靖萃之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排,拟在集团公司所属的师宗县朝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师宗朝阳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提供相应的岗位,焦化公司全体员工转岗分流。具体办法如下:

(一)焦化公司转岗分流人员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焦化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375人)均可申请转岗分流。

(二)接收单位概况

1.朝阳公司:项目即将于2024年下半年开工建设,一期规划产能60万吨/年,并配套建设入洗能力达60万吨/年以上的选煤厂。实现年产值超15亿元,利税数亿元,能解决近千人的就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是集团公司人、财、物打造的核心产业。

2.选煤厂:年产60万吨选煤厂及相关配套设施,总投资8000万元,与朝阳公司露天煤矿同步开工建设,能解决百余人的就业。

(三)提供转岗分流的岗位

经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由以下两个公司接收并安排375个岗位,满足焦化公司本次全员转岗分流的需要。

1.朝阳公司:提供管理岗、专业技术岗、生产作业岗、工勤技能岗等数类岗位。

2.选煤厂:提供管理岗、专业技术岗、生产操作岗、工勤技能岗等数类岗位。

(四)转岗分流岗位安置工作组

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焦化公司停产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接收单位共同组成转岗分流岗位安置工作组。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要求、工作经验、技术职称、工作技能、文化水平、年龄等具体条件,确定转岗分流人员适合的岗位。

(五)转岗分流的手续办理

1.员工于2023年12月23日前,到焦化公司一号会议室领取《转岗分流申请表》。并于2023年12月25日17时30分前提交至焦化公司停产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分流人员提交《转岗分流申请表》后,在未与接收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仍与焦化公司保留劳动关系。

3.提交《转岗分流申请表》的转岗分流人员,在接到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通知要求规定时间签订的,视为转岗分流人员不同意转岗分流。

4.转岗分流人员接到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与焦化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焦化公司在与转岗分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应当向转岗分流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转岗分流人员的薪资待遇

1. 与焦化公司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薪资待遇

1)2023年12月的工资按正常生产期间标准发放,发放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

2)转岗分流人员未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由焦化公司安排轮流值班值守,工资标准为每人2200元/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当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23日(遇周末节假日顺延)。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3)转岗分流人员未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非因本人原因(不可抗力除外),未能实现转岗分流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按本方案中的经济补偿标准(以本人2023年1月至12月平均工资为补偿月工资)予以补偿,工龄持续计算。

2.转岗分流人员在接收单位的薪资待遇

1)接收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可以与部分转岗分流人员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标准按接收单位新岗位工资标准的80%发放。

2)正式生产后,按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3)转岗分流人员到接收单位正式上岗后的年收入不低于该转岗分流人员在焦化公司近三年中最高一年(即2022年)的收入,并在此收入基数上上浮5%。

4)转岗分流人员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工龄连续计算,焦化公司不再向转岗分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不同意转岗分流的职工安置

(一)焦化公司职工不同意转岗分流的,焦化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的情形除外。

(二)按照本方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由焦化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如果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补偿金支付时间:自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手续办理

1.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前,应将岗位工作及与岗位工作相关的物品、资料、印章等交接完毕,并到财务结清个人清欠费用。

2.焦化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后,公司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九、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安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规定医疗期内的人员,可以向焦化公司申请转岗分流,应按本方案中有关职工安置转岗分流的内容、程序等规定执行。

(二)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人员,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愿意接受焦化公司安排值班值守工作的,工资标准为每人2200元/月;不愿意接受焦化公司安排值班值守的,则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为169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三)医疗期内,焦化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同意转岗分流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四)职工不同意转岗分流的,在医疗期满后,则按本方案中不同意转岗分流的职工安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上述规定,三期女职工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向焦化公司申请转岗分流,应按本方案中有关职工安置转岗分流的内容、程序等规定执行。

(二)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焦化公司安排值班值守,按每月2200元工资标准发放。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焦化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同意转岗分流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四)职工不同意转岗分流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则按本方案中不同意转岗分流的职工安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工伤职工的安置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焦化公司现有工伤职工为8-10级,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职工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工伤职工可以向焦化公司申请转岗分流,应按本方案中有关职工安置转岗分流的内容、程序等规定执行。

(二)工伤职工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焦化公司安排值班值守,按每月2200元工资标准发放,其间的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三)工伤职工未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向焦化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焦化公司按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按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安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根据上述规定,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是指:出生日期(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与纸质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纸质档案记载的日期为准):男1968年12月31日前、女(生产工勤岗)1978年12月31日前、女(技术管理岗) 1973年12月31日前的员工。

(二)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向焦化公司申请转岗分流,应按本方案中有关职工安置转岗分流的内容、程序等规定执行。

(三)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同意转岗分流安置的,焦化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并不再安排工作岗位,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为169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当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23日(遇周末节假日顺延),直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为止。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安置

(一)职工与焦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可以向焦化公司申请转岗分流,按本方案中有关职工安置转岗分流的内容、程序等规定执行。

(二)对于202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向焦化公司提交了《转岗分流申请表》的职工,鉴于劳动合同到期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渡期,该职工可以向焦化公司申请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三)在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内,焦化公司安排该职工值班值守,工资标准为每人2200元/月,其间的社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四)劳动合同届满的职工,不同意转岗分流的,焦化公司不再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按本方案中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所需的资金保障

(一)焦化公司优先以现有自有资金用于职工安置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二)焦化公司以厂内现有物资及固定资产变现所得,用于职工安置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三)集团公司提供整体资金保障,确保本方案实施所需资金按时全额兑付。 

三、征求涉利群众意见内容、方式及期限

(一)征求涉利群众意见内容

1.该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

2.该项目对相关利群众带来的影响;

3.征询相关利群众的合理诉求;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方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拨打电话、发信函、电子邮件、关注单位公众号等方式与关闭项目单位或评估实施单位联系,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三)公示起止时间

202312月29—20241月10

四、联系单位

关停项目单位: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电话:15181139700

电子邮箱1512673398@qq.com

评估实施单位:云南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人1栋B601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15924934388

电子邮箱1419373455@qq.com

在公示期间若以邮件或信件反馈,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上标注“云南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政策性关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建议”字样,并附上姓名、联系方式等。


2023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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