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师政办发〔2020〕10号
  • 2020-02-27 16:4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师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7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师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师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保障师宗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县以下乡镇、村社等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县水务局:负责规划、设计、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加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建设管理等工作,合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

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管理监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督和水质卫生评价等工作。

县公安局:配合水管单位对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管理、污染水源地及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复核、环境监管、水源地保护、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县供电局: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执行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鼓励向管理单位举报,以便及时处置,确保工程运行使用安全、效益发挥充分,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形成的资产分类、确权和登记

第七条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以脱贫攻坚中使用贫困村基础设施贷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曲靖支行贷款、各乡(镇、街道)涉农整合资金,以及下步各类扶贫资金、扶贫捐赠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为扶贫资产,其他资产为一般资产。

第八条  扶贫资产由县水务局提出资产所有权确权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确权。一般资产由县水务局审核确权。

第九条  资产移交。通过确权审核的资产,按照资产所有权归属,由归属部门及时进行确权确认,并对资产的资金规模、资产内容、资产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根据资产的用途,按照便于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则,明确资产的管理权,并将资产详细量化移交到管理方,由管理方对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资产登记。移交后的资产,由管理方登记入账,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并对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补充登记。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十一条  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属

(一)国家投入兴建的规模为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为国有;以国家投入为主、群众自筹为辅兴建的规模为100人至1000人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为村集体所有;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为受益用水户。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扶贫资产部分严格按《师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资产部分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一)规模为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正在积极组建的师宗县博润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负责运行管理。各乡(镇、街道)设子公司,按总公司的统一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二)规模为1001000人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管护。

(三)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负责管护。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为县人民政府落实的专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做好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工作,保障水质安全。

(五)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正在积极组建的师宗县博润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专业组织。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区域内规模1000人以上(含1000人)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取,并为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二)协调与水源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关系,保证按年度计划供水。

(三)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四)做好水厂生产区和生产构(建)筑物的卫生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

(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六)供水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

(七)负责建立用水台账,做好水费的收取及分配工作。

第十五条  各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护职责为:

(一)负责规模100人至1000人规模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护、维修,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社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三)负责组织村、社及用水户对支管及支管以下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缴纳水费工作。

(四)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逐步组建乡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规范化的管护。

第十六条  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和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自来水入户设施部分由用水户自主管护。

第十七条  责任划分:管护主体为县级的工程由师宗县博润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公司承担。管护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程由各乡(镇、街道)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护主体为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取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对水源地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取水水源地保护进行统一管理,在尊重历史用水习惯的基础上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证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二十二条  管护主体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二十三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取土、葬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在施工前与饮水安全管护主体协商一致,落实相应补救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供水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地保护范围。

如:以水库为供水水源的保护区划分为: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小(一)型水库100m、中型水库200 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

陆域范围:小(一)型水库为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整个流域;中型水库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 m的汇水区域,但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管护主体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保部门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三十条  卫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饮水工程水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检验。日供水量500m3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建立常规水质检测室,配备水质检测设备,坚持检测制度。对分散式供水应指导用水户采取简易方法对水质进行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各供水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不合格时,应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检测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级管护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规模为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由 师宗县博润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价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发改局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定价后执行。规模为100人至1000人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可采用用水户协会、承包、租赁、委托等管理模式,水价由用水户协会议定或由发改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程序定价。不同规模的供水工程水价均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坚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一方面,要积极出台工程运行管理优惠政策,降低运行成本,另一方面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针对不同管理模式的工程,制定不同的水价,在保证工程良性运行的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价格。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收取。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乡(镇、街道)、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县域实际,对规模为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用,要盘盈补亏,确保供水成本高、运营亏损大的乡镇的供水工程能正常运行,保障群众生活饮用水正常;力争扭亏为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运营要建立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县水务局商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按有关规定执行优惠电价。

第四十一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规模为100人至1000人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县财政要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对管护主体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水源污染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发生以上行为,工程管护主体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供水单位可报请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大队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1000人规模以上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设计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1001000人规模的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设计供水人口100人至1000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供水人口100人以下的简易自来水、小水窖、小水井、小水池供水工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已经20061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41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经20183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5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