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农村村级保洁员管理办法和师宗县村级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师政办发〔2019〕76号
  • 2019-10-29 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农村村级保洁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师宗县村级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29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村级保洁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保洁员队伍建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的改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保洁员是指经公开招聘,并与所属行政村签订协议,以维护农村人居环境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农村保洁员对其所辖责任区内的人居环境卫生负责。
    二、农村保洁员的配备
    第四条  农村专职保洁员的聘用条件
    1.热爱环保工作,具备一定的环保业务知识,并常年在本村从事农事活动;
    2.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强,不怕苦、累、脏;
    3.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4.优先聘用能胜任的建档立卡户或低收入人群。
    第五条  农村保洁员的配备
    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按100户以下1名、1002002名、200户以上3名的标准配置农村专职保洁员。
    第六条  农村保洁员的产生与聘用
    农村保洁员一般选择本村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低收入人群担任,采取公开选拔、招聘的方式产生。先自愿报名,经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民主评议同意后录用,并与所属行政村签订聘用合同,条件允许的村可由村老年协会、妇女组织来负责此项工作。

三、农村保洁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农村保洁员负责所属行政村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主要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
    1.按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的主要道路、河道沟渠等公共场所的日常保洁,确保路面无垃圾、无积水、无堆积物,渠道畅通无淤塞;

2.对村庄墙体、电线杆上的小广告牛皮癣进行清理,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疏通劝导,做到村容村貌整洁、有序;

3.爱护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好、使用好环卫设施;

4.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环境卫生常识,努力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现不良卫生习惯及乱倒乱扔垃圾的现象立即制止;
    5.主动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
    四、农村保洁员的管理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是保洁员队伍管理的主体,对保洁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各行政村必须明确本村保洁员的保洁责任范围和岗位工作职责,并建立检查、评比、考核制度。
    第十条   保洁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采取灵活动态的管理办法,在每季度和年度考核中,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进行淘汰,重新招聘。

第十一条  空出保洁员岗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进行重新选聘。
    五、农村保洁员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成立专门考核小组,结合县、乡人居办督查检查情况,对保洁员队伍开展每季度1次的考核,季度考核须在下一季度前1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对农村保洁员根据工作业绩及检查督查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

1.积极参与县、乡开展的保洁员业务培训,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垃圾分类等清洁卫生知识的宣传,主动参加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计20分,工作未到位,酌情扣分。

2.保洁员必须每两天保洁不少于一次,有事需请假,并自行安排替补人员负责保洁。出勤率达100%,计30分,每缺勤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及时清扫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达到村内环境整洁干净,没有卫生死角。计50分,每发现一次垃圾堆积、暴露扣5分,扣完为止。

4.村考核小组,每周对辖区内保洁员履职情况督查检查不低于一次,对履职不到位的保洁员给予警告,每警告一次季度考核扣减2分。

5.各乡(镇、街道)人居办每个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督查检查、县人居办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随机抽查。被县、乡督查检查通报1次扣减5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跟劳务费挂钩,劳务费由基本劳务费和绩效劳务费两部分组成,基本劳务费占劳务费的80%,按季度发放,即每季度计发1200元;绩效劳务费占劳务费的20%,每半年计发一次,对前两个季度考核结果(前两次考核结果除以2)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保洁员进行绩效奖励,即保洁员个人绩效劳务费=保洁员个人考核分数÷该村(社)80分(含80分)以上保洁员总分数×该村(社)本次考核绩效劳务费总数。同时实行考核淘汰制度,按每半年考核结果(前两次考核结果除以2)排名进行淘汰,淘汰人数原则上为该行政村保洁员总数的20%,淘汰后应及时补足补齐,保证总人数不变。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农村人居办负责解释。

 

 

 

 

 

师宗县村级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护林员管理,打造一支优良的护林护草队伍,让广大村级护林员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村级护林员在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防火、病虫害防治、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5号)、《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云林联发〔201920号)等林业和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护林员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森林和草原资源管护人员、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人员、生态护林员(以下统称为护林员)。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内森林和草原资源分布状况聘用护林员、确定护林员的管护范围,并负责对护林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辞退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各乡(镇、街道)护林员数量的安排、管护设备配备等工作,并对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县财政局负责把护林员的森林管护经费纳入年初预算(或专项保障),并按季度拨付护林员劳务费,保障护林员劳务费按时领取。

第四条  师宗县南盘江林业局、师宗县国有五洛林场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护林员的选拔和聘用

第五条  选拔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遵纪守法;

    (二)热爱林业和草原工作,有较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服务于林业和草原工作;

(三)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和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群众基础较好,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胜任野外森林和草原资源巡护工作、能秉公办事,一般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60周岁之间(特别优秀的在身体状况允许下可适当放宽条件),限男性;

(六)生态护林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符合《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护林员选拔程序

(一)护林员的选拔实行招聘制度,即把护林员的选拔条件、选拔人数、工作职责和服务地点、管护范围等相关内容,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开、公示,让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护林员的选拔由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推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初选和考察,将初选和考察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

(三)对有护林护草经验、从事过林业和草原工作的人员和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四)选聘后的护林员须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确定,选聘结果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七条  护林员的聘用

(一)签订聘用协议:对审核同意的护林员,应颁发护林员工作证,并签订护林员聘用协议(承包管护协议),即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签订聘用B协议;森林和草原资源管护人员、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人员、生态护林员签订森林和草原资源承包管护协议。协议格式、内容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制作模版;

(二)协议内容:森林和草原资源管护区域坐落的四至界线、管护面积及位置示意图,管护区域内的地类、林种、树种,管护的权利与义务,管护期限,管护效果与管护费用,管护监督与考核等;

(三)聘用期限:实行一年一签。期限满后,按考核办法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四)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护林员,下一年度可继续签订聘用协议。

第八条  护林员的辞退

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解聘或解除协议,解聘或解除协议结果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一)本人自愿申请辞退的;

(二)因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适应护林护草工作的;

(三)被政法、纪检机关追究责任的;

(四)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欺骗、优亲厚友等行为的;

(五)当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监守自盗毁坏森林和草原资源的;

(七)擅自脱岗、离职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八)在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在管护区域内发生森林和草原火灾,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不处置、不报告的;

(九)在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管护区内发生野外违规生产用火3次以上(含3次)不制止、不处置、不报告的;

(十)在管护区域内,发生森林和草原病虫害,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报告引起蔓延成灾的;

(十一)管护区域内当年累计发生乱捕滥猎一般野生保护动物3只(国家保护动物1只)以上,不制止、不处置、不报告的;

(十二)管护区域内累计发生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滥伐林木累计15立方米(幼树500株)以上,或管护区域内发生超面积采伐、超采伐指标采伐林木,不处置、不制止、不报告的;

(十三)发生非法采伐、移植或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木古树1株以上,不制止、不报告的;

(十四)管护区域内发生毁林开垦面积累计在5亩以上,不制止、不处置、不报告的;

(十五)管护区域内发生非法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坏森林和草原资源面积累计在5亩以上,不制止、不处置、不报告的;

(十六)管护区域内发生违法建房、建厂、养殖等破坏森林和草原资源面积累计在1亩以上,不制止、不处置、不报告的。

   辞退后新增护林员管理:在聘用期间辞退的护林员,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选聘补充新的护林员,并将新选聘的护林员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三章  护林员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负责向人民群众宣传林业和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森林和草原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等林业和草原科普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护林护草意识。

第十条  负责辖区内森林和草原资源巡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巡山记录,森林和草原防火期内每月巡山不少于25天,森林和草原防火期外每月巡山不少于20天,巡山记录须记录与森林和草原资源管护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在森林和草原防火期应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巡山时,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打、见违规用火就处罚、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报告,发生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应先赶往火场了解情况,并积极参加处置。

第十二条  辖区内发生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和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劝阻无效以及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当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报告,亦可直接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履行村级森防员的职责。

(一)了解管辖区域内的主要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的形态和危害状况;

(二)适时监测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现森林和原草的异常情况,及时逐级报告;

(三)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对辖区内的林木采伐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报告或直接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第十五条  配合县、乡(镇、街道)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开展林业和草原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护林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

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每季度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管理护林员工作进行至少抽查1次。

第十七条  护林员的布设必须遵循森林和草原资源密集分布和公益林分布状况,以村寨就近就便招聘;除生态护林员外,管护范围和面积不能交叉重叠,管护范围原则不得超过该行政村的森林和草原总面积。

第十八条  护林员管理

(一)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护草工作中,着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统一配备的管护设备和必要的巡山工具;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采取手机定位、短信、微信、电话抽查等形式对护林员实行跟踪和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护林员踪迹。

(三)每年森林和草原防火期开始时,护林员必须在管辖的区域内进行森林和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每村须召开一次群众会,每村小组书写简易宣传标语不少于2条(100户以上村寨不少于5条)。

第十九条  护林员考核

(一)考核内容及分值

1.护林员出勤天数,森林和草原防火期内每月巡山不足25天、森林和草原防火期外每月巡山不足20天,每少1天扣1分。

2.护林员每月末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汇报1次森林和草原管护情况,以书面报告登记为依据,不汇报1次扣5分;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完成辖区内所有村(居)委会抽查任务,重点检查各村(居)委会森林和草原管护情况,发现辖区内有无发生森林和草原火情、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和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不报告者,少报告1项扣10分;

4.发生野外违规用火1次不处置、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给予护林员书面警告处理,并扣5分;2次以上违规用火不处置、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给予护林员约谈处理,并扣15分;3次以上(含3次)不处置、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扣100分,并直接解聘;

5.发生乱砍滥伐林木或者破坏幼树、非法移植大树1次以上不报告、不制止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扣100分,并直接解聘;

6.发生非法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厂、养殖等乱占林地或者毁林开垦破坏林地1次以上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扣100分,并直接解聘;

7.发生乱捕滥猎一般野生动物3只(国家保护动物1只)以上不处置、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扣100分,并直接解聘;

8.发生非法采伐、移植或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木古树1株以上不制止、不处置、不报告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扣100分,并直接解聘;

9.管护区域内发生有森林和草原异常,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15分;有森林和草原病虫害发生,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报告引起蔓延成灾的,一次扣100分,并直接解聘。

(二)组织考核方式及方法

1.组织考核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负责对护林员当月出勤、巡山记录和日常管护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每个月考核1次,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个季度至少抽查1次。

2.考核方法。采用(听取管护情况汇报)、(查阅巡护记录等相关文档资料)、访(走访群众)、(查看管护现场)等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考核时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护林员出勤、巡山记录和日常管护情况考核须每月月底前完成。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抽查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完成。

(四)考核分值及分数:采用百分制记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分值占80%;县林业和草原局考核分值占20%。二者考核综合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者为优秀、89分至70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者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解聘。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盘江林业局,国有五洛河林场按现有护林员进行全面考查、考核,依据考查、考核结果以乡(镇、街道)、南盘江林业局、国有五洛河林场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淘汰20%以上,淘汰后应及时补足补齐,保证总人数不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护费预算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的管护费标准及资金来源:管护劳务费标准按9600//年预算,若上级资金补助政策变动,相应随着变动;护林员的简易巡山装备、培训费及人身意外伤害险按1000//年以内保障;资金从国家级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护补助支出中列支。

(二)无公益林的行政村配备的森林和草原资源管护人员的管护费标准及资金来源:标准按7200//年预算,管护费纳入年初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三)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人员的管护费标准及资金来源:标准由南盘江林业局、国有五洛河林场根据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难度自行确定;资金从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中列支或企业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费标准及资金来源:管护劳务费标准按8000//年预算,若上级资金补助政策变动,相应随着变动;护林员的简易巡山装备、培训费及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超过上级补助资金的5%予以保障;每年需要预算的森林管护经费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为基数,纳入年初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十二条  管护费考核管理

(一)管护费构成:分基础管护费、绩效管护费、奖励管护费和优秀护林员奖4个部分,基础管护费占60%、绩效管护费占25%、奖励管护费占14%、优秀护林员奖占1%

(二)管护费发放:基础管护费按季度发放;绩效管护费1年发放2次(6月份、12月份);奖励管护费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考核时间在12月上旬、发放时间12月中旬)。

(三)绩效管护费考核: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考核,县林业和草原局抽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护林员该年度绩效管护费不再发放,其他合格以上的护林员按考核分数兑现绩效管护费,即护林员个人绩效管护费=护林员个人考核分数÷该乡(镇、街道)合格以上护林员总分数×该乡(镇、街道)本次考核绩效管护费(可以把管护面积和管护难度2个因素纳入绩效管护费考核)。

(四)奖励考核:

1.奖励管护费:奖励管护费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财政局负责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份上旬,并将考核结果和奖励管护费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得奖励管护费,再把奖励管护费考核兑现给护林员。

2.优秀护林员奖:全县每年奖励100个优秀护林员,优秀奖励金不低于1000元。优秀奖励名额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并结合各乡(镇、街道)管护面积和护林员数量分配优秀护林员名额。优秀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乡(镇、街道)护林员劳务费可根据森林和草原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和管护效果发放。

(六)护林员劳务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负责造册,报县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股室和领导审核审批,审批后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直接发放给护林员。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每月负责对辖区内的护林员进行全面抽查管理,若不按规定进行抽查、存在弄虚作假,经县林业和草原局抽查、督查发现,则将违法违纪人员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师宗县林业局 师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师宗县村级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师林联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