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师政办发〔2019〕72号
  • 2019-10-11 23:4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师宗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1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置工作方案

 

我县自2016年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以来,原来分散登记模式下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因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房地合一”,导致部分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为全面厘清和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合力化解难题,积极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自愿、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为准绳,依法自愿、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自愿的原则,切实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厘清、查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尊重历史、以民为本。客观看待和理性面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民务实的作风,认真分析问题形成原因,研究问题解决办法,依法依规推进问题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先易后难、分步推进。根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难易程度,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分期分步逐项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四)压实责任、部门联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处置”、“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置”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统有分、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切实有效的解决好问题。

三、工作任务

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的10类问题:一是购房主体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但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二项目建设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三是项目建设单位少批多占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四是项目建设单位超容积率、改变规划、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五是项目建设单位破产、注销、失联拒不履行义务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六是项目建设单位代收契税,但未交到相关部门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七是项目建设单位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银行进行抵押,导致购房主体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八是由于项目未验收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九是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十是其它情况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

四、处置范围

2016620日师宗县全面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前,师宗县丹凤、漾月、大同街道等范围内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且销售或投入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申请登记的房屋被公告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不适用本方案。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处置措施

(一)对购房主体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所购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及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且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的,应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同街道办事处配合,对欠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依法追缴。对拒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信用师宗”黑名单,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少批多占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漾月街道办事处配合,对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督促其完善用地手续,并按现行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签订划拨或出让合同后进行登记发证。

(四)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超容积率、改变规划、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完善规划手续。其中:经县城乡规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开发建设单位提高容积率的,按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要求,按现行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超容积率的,对其按规定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按现行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原规划主管部门已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认定材料的,依据规划验收合格认定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对项目建设单位破产、注销、失联、拒不履行义务的问题,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丹凤街道办事处、漾月街道办事处、大同街道办事处配合,由资产管理人或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代原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职责。开发建设单位存在但消极履行义务的,对房地产开发商或单位进行约谈,督促其限期履行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列入“信用师宗”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破产、注销、失联项目建设单位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少批多占、超容积率、欠缴税费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还未出售的房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其尽快销售,销售收入纳入统一监管,专项用于补缴相关费用。

(六)对项目建设单位代收税费但未交到相关部门导致不能办证的问题,由县税务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法院配合,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税费、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追缴。对拒不缴纳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开发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相关负责人列入“信用师宗”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项目建设单位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银行进行抵押导致个人住房不能进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师宗县支行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依法督促其还款,解除抵押登记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八)对项目未验收导致不能办证的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大队配合,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协调人防、消防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鉴定为合格的,依法办理登记。其中,统一规划、个人自建的房屋,按照规划批准的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对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办理不动产证的问题:一是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证书面积范围内建盖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已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房屋占地分摊面积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消防大队配合,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测算出小区业主的房屋分摊土地面积,保留原土地类型(划拨)进行登记发证。二是根据20101231日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确定已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原房屋登记机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但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消防大队、县财政局配合进行现场调查,相关单位依法做出处理,按评估价收取费用再给予办理。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权证。

(十)其它情况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一是国有建设用地超批准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根据20101231日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确定已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配合,进行现场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超占部分进行处罚,超占部分按现行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签订划拨或出让合同后进行登记发证。二是2016620日以前宅基超师宗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批准面积:本着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不同年代、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批准面积50%以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规划的,对超占面积进行处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权批准面积50%以内的,由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对超占部分进行处罚后按规定办理。三是土地市场二级转让的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时需申请人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涉及土地分割、合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税务局配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涉地股室集体会审提出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示。四是无房屋所有权证和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根据20101231日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确定已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消防大队、县城市综合管理局配合进行现场调查,相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罚,由单位申请,报县财政局按房改房和集资房政策审批后,按评估价收取费用再给予办理。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权证。

六、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成立师宗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师宗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李志伟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段庆东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长:雷龙应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孙竹祥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张立兵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李雄英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缪元书  县人民法院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员:杨劲松  县政府办副主任

满家良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毛彦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李华林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梁永春  县财政局局长、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局长

张志文  县民政局局长

王福建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陈所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牛电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郎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马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柏永能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建荣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杨力勇  县供销合作社主任 

杨俊德  县税务局局长 

      中国人民银行师宗县支行行长

孙培耀  农行师宗支行行长

赵冬阳  农发行师宗支行行长

王玉平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张渊超  漾月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振宏  丹凤街道办事处主任

何双强  大同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佳运  竹基镇人民政府镇长

(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雄英兼任,副主任由满家良、毛彦广、邵明兼任。主要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制定推进计划,做好资料收集、档案管理、问题梳理交办等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县委政法委:负责监督指导政法部门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查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情况。县财政局:负责核查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项目欠缴土地出让金和违法用地情况并依法进行催缴和查处;核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规划验收核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等情况,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函告相关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查单位房改房、集资房、个人自建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住宅维修资金缴存、房产证办理等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情况,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制度纳入“信用师宗”诚信建设体系,协助查询企业公示信息及其它需要落实的情况。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核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县税务局:负责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契税情况及其它涉税事项。县公安局: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打击,做好维稳工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建设单位及其它人员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师宗县支行:负责清理已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在前期开发过程中的贷款抵押事项。丹凤街道办事处、漾月街道办事处、大同街道办事处、竹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各成员单位在完成好各自职能职责的同时,还需完成好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处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直面困难,勇于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各级责任。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解决问题的第一责任人。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不推诿、不扯皮,合力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

(三)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为出发点,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四)强化督查问责,推动任务落实。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强工作统筹,强化配合协调,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各项工作。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以及工作中不参与、不积极、不配合的,将严肃追责。

(五)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和信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要求,既抓案件受理,也抓问题处理,更抓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民情渠道不畅、问题层层下转、矛盾逐级上交等问题,切实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有效推进积极化解,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置工作推进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