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8 05:35 来源:师宗县融媒体中心 师宗法院 浏览次数:5331
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增强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5月20—21日,师宗法院分别到龙庆乡、城区广场、彩云镇巡回审理4起案件,获得了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普遍认可。
第一站:龙庆乡哨云坡村小组
5月20日上午10:30分,龙庆乡哨云坡村小组巡回法庭庭审现场布置完成,随着审判员法槌敲响,谢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师宗县大梭线由大同向龙庆方向行驶,22时30分左右行驶至大梭线K17+155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云D****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谢某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6.1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巡回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当庭缴纳完毕)。
法院通过巡回审理危险驾驶案件,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请遵守交通法规,不要触碰法律底线,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代价太昂贵!”。
审判延伸——就地化解民事赔偿纠纷
11:30时许,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审理结束后,巡回法庭积极做好审判延伸工作,主审法官对谢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云南移动微法院进行当场网上立案,并与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庭前调解工作。
2019年9月19日,黄某某驾驶云D****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与谢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谢某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因头部受伤严重被送到师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在谢某某诉请师宗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谢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0775.2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审法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案件实际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引导双方要将心比心,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尽快妥善解决纠纷,把精力放在做好生产生活上。经过法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原告同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赔偿金额为66000元。被告方表示自己虽然心里苦,但长了教训,愿意支付,并答应马上去筹钱先支付一部分赔偿款,余款限期支付。协议就是承诺。13:25分,法官将被告送来的6000元赔偿款递到原告谢某某父亲手中,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当即握手言和。
法律无情,法官有情。在法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短短2个小时内得以高效化解,既让当事人亲身体会到智慧法院带来的便利,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二站:城区广场
5月21日上午10:10分,师宗县法院巡回审理车开进了城区的广场上,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旁听的百余名群众顶着高温围满了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云D****1号小型轿车沿丹凤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22分行驶至师宗县丹凤路与文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0.6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庭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郭某某当庭缴纳了罚金6000元。法院随即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场向吴某某宣读逮捕决定书并执行逮捕。
通过巡回审理,当庭宣判,以案释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再次深入人心。
第三站:彩云镇小可居村
为方便八旬老人参加诉讼,广泛宣传关于赡养父母的法律法规。5月21日下午,师宗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到彩云镇小可居村巡回审理刘某甲诉刘某、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案。
案 情:2011年,原告刘某甲老伴去世后便独自生活。现龄87岁的刘某甲育有三子(刘某、刘某乙、刘某丙),现因三子未尽到赡养义务,在经过村委会、司法所协调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并且每月每人支付原告赡养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师宗县司法局为刘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
考虑到该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本着处理问题、促进团结和谐的目的,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面对刘某兄弟三人,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法官语重心长的说道:“我们处理纠纷对事不对人,十个手指头伸出来有长短、弟兄能力有大小,但是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必尽的义务,不能因任何理由推脱赡养义务。你们也会老,也会需要子女对你们尽赡养义务,你们应该以身作则,为子女作出表率”。经耐心的劝解,讲法律说道德解仁义,刘家三兄弟态度有所缓和,同意进行调解。 庭审中,审判长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调查了案件事实。有了庭前调解的铺垫,庭审调解很顺利,最终三被告就原告今后的居住、生活等各方面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法庭总结并当场宣读了双方的调解结果。至此,原告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了,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杨法官现场对旁听的群众进行了普法宣讲,杨法官讲的“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获得群众纷纷点头赞许!
这次巡回审理,是师宗法院近年来践行打击犯罪、多元化解纠纷的一个缩影,通过巡回审理、以案释法形式,实现广大群众与司法“零距离”接触,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积极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智慧。
(师宗县融媒体中心:岳城坤 师宗法院:孙菊邦 袁月琴)